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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山東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商字〔2021〕81號

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局):

        為加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省商務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2021年5月31日

成品油零售最新政策

《山東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山東省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

第三條 依據國務院決定,山東省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實施許可管理,對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設立實施規劃確認。

第四條 市級(設區的市,下同)政府審批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下同)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工作,并公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申請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公開本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工作。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的申請、受理和確認

第五條 企業新建、遷建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應取得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網點規劃確認文件,但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加油站、機場內配套加油站除外。

企業原址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無需辦理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改(擴)建設施應在工程結束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新開始建設的行為;遷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從原來位置遷到另一位置新開始建設的行為;改(擴)建是指在原址對經營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大的行為。

第六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應列入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并符合第七條規定要求。

第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應符合以下間距(兩零售經營網點之間在可通行車輛道路上測量的最近車行距離)要求: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區零售經營網點的設置間距不少于1.8公里;

(二)工業園區、物流園區、鄉鎮駐地網點的設置間距不少于1.8公里;

(三)水上固定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設置間距不少于1.8公里;

(四)鄉村網點設置間距不少于2公里;

(五)國省道網點的設置間距同側不少于15公里、對側不少于2公里,距離與國省道交叉的縣以下道路沿線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國省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條道路沿線的相鄰加油站設置間距不小于2公里;國省道經過的城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鄉鎮駐地路段,設置間距不少于1.8公里。

第八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申請表》(含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二)選址位置周邊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分布示意圖;

(三)選址位置的衛星定位數據。

第九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的企業,應向經營設施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條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齊全的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選址位置應進行現場核查,將初審合格意見和現場核查表,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并經公示5個工作日,出具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文件。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不符合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條件的申請,說明理由、退回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向其經營設施所在地縣級政府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文件;

(二)零售經營設施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通過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生態環境、氣象、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批準或驗收;

(三)具有成品油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四)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五)近3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無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提報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含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文件;

(三)《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土地使用權批準確認文件和規劃批準文件復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除外);

(七)《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八)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印件;

(九)《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復印件;

(十)成品油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復印件;

(十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十二)加油站(船)的外觀數碼照片;

(十三)企業經營設施選址位置的現場核查表;

(十四)水上加油站(船)還應提供船舶所有權證明、有效的檢驗證書及滿足水域管理部門準入條件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企業應負責上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 接受申請的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受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

接受申請的縣級政府審批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受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后,應在20日內進行現場核查并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市級政府審批部門。

第十五條 市級政府審批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核。對于新設立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審批部門應在批復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審批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對符合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審批并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批準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聽證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變更及注銷

第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分為正本、副本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應置于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格式應符合商務部統一規定,由市級政府審批部門統一印制。資格證書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滿,企業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通過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向市級政府審批部門提出繼續經營申請,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對仍具備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涉及到相關證照變更的,應先到相關部門辦理證照變更登記手續,再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變更。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備齊申報材料,向縣級政府審批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條 企業申請變更地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不涉及遷建的加油站地址更名,應提供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證明;

(四)涉及遷建的加油站地址變更,應提供新(遷)建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規劃確認文件和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遺失、損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應當向縣級政府審批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企業關于證書遺失、損毀的說明文件;

(二)在當地媒體刊登的掛失聲明或提交損壞的批準證書原件;

(三)《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成品油承租方應持有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申請辦理經營資格變更。對符合條件的,市級政府審批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標注“租賃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合同終止日期。租賃到期不再續租或解除租賃合同后,應由新的經營主體申請注銷原承租方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表》,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同時為出租方或新的承租方換發新《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被特許人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還應提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標注“特許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合同終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通過收購、法院拍賣等方式取得經營設施產權和土地產權或使用權的),由原經營單位或新經營單位申請注銷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新經營單位應同時申請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新的經營主體申請注銷原經營主體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表》,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同時為新經營主體換發新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終止經營申請注銷經營資格,應通過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向市級政府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后,收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并將已注銷的企業名單上網公示。企業申請辦理注銷經營資格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表》;

(二)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注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已變更、注銷或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五章 企業經營規范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從符合企業登記注冊、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成品油批發企業購進油品。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建立油品進銷臺賬,保留油品來源和銷售去向憑證材料,按規定向市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企業經營情況等信息,不得向負責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報送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

第三十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相關專業培訓。

第三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救災、災后重建及重大工程等特定情況臨時性使用撬裝加油裝置保供油品,并在事后及時撤除,禁止使用撬裝加油裝置從事成品油零售日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歇(停)業。對因自然災害、城鄉規劃調整、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營業,超過3個月的,應辦理暫時歇(停)業手續,通過縣級政府審批部門向市級政府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停)業申請表》,市級政府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后,企業方可歇(停)業。歇(停)業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三條 銷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明示銷售油品的種類、標號、替代能源混配比例。

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加油設施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應與經營批準證書相符。

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在加油機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經營”字樣。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年度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并通過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接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三十五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加強對當地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當地具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通過信息系統在網上進行年度檢查驗證,對無故不參加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政府審批部門應當注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均已被吊銷、注銷超過3年且該加油站地址不適合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或經營范圍不再包括成品油零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生產(或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報送反映其經營情況真實材料的;

(四)替代燃料經營企業未向消費者明示油品的種類、標號、替代能源混配比例進行銷售的;

(五)加油設施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未在加油站顯著位置標注“特許經營”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成品油是指車用汽油、車用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車用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等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

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是指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站點;水上加油站是指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動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

加油站租賃經營是指加油站所有權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賃合同對加油站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

加油站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加油站經營相關的商號、注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特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來源:山東省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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